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提醒本校學生不可以吸菸(包含電子菸),若發現有違法使用情形,將依法予以檢舉。

主旨:有關媒體報導家長於網路反映就讀國一女兒在校使用電子煙情事,請落實執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說明:
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各級學校應全面禁菸。 同時《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請依「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加強校園新型態菸品防制措施,若發現有違法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學校或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
單位: 訓導組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