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中州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南投縣中州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102.01.11
1. 本要點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2.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3.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4. 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
5.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並負有教師法第十七條之義務。
6.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7. 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及寒暑假、例假到校輪值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須擔負全校學生教務、訓導、總務及輔導之責任。
8. 教師負有處理校園事務、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協助維護校園安全及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9.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並請應聘教師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
10. 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
11. 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12. 教師差假悉依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13. 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14. 教師違反有關法令,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5. 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應於接到聘書日(含)起七日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16.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17. 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18. 南投縣政府或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十三款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懲處。
19.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若有教師調服兵役者,並應依法保留其底缺。
20. 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8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21 本要點未盡事宜,或相關規定修正時,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